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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職務宿舍管理要點 4
四、本所編制內員工家居距本所辦公處所 50 公里以外,均得依下列規定
    申請借用宿舍,借用標準如下:
(一)多房間職務宿舍:
      新竹市廣州街 2  號,供本所所長任職期間借用。
(二)單房間職務宿舍:供因職務上需要之員工或本所調用人員於調用期
      間借用。但以未有第五點所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1.新竹市延平路一段 80 號單房間職務宿舍,每間配住 1  人為原
        則。
      2.延平路一段 118  巷 2  號、5 號、7 號、9 號單房間職務宿舍
        ,每間配住 1  人員為原則。
民國 102 年 05 月 0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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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所編制內員工家居距本所辦公處所50公里以外,均得依下列規定申
    請借用宿舍,借用標準如下:
(一)多房間職務宿舍:
      新竹市廣州街 2  號,供本所所長任職期間借用。
(二)單房間職務宿舍:供因職務上需要之員工或本所調用人員於調用期
      間借用。但以未有第五點所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1.新竹市延平路一段 80 號單房間職務宿舍,每間配住 1  人為原
        則。
      2.延平路一段 118  巷 2  號、5 號、7 號、9 號單房間職務宿舍
        ,每間配住 1  人員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