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所編制內員工家居距本所辦公處所 50 公里以外,均得依下列規定 申請借用宿舍,借用標準如下: (一)多房間職務宿舍: 新竹市廣州街 2 號,供本所所長任職期間借用。 (二)單房間職務宿舍:供因職務上需要之員工或本所調用人員於調用期 間借用。但以未有第五點所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1.新竹市延平路一段 80 號單房間職務宿舍,每間配住 1 人為原 則。 2.延平路一段 118 巷 2 號、5 號、7 號、9 號單房間職務宿舍 ,每間配住 1 人員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