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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處理人民陳情請願案件作業要點 8
八、人民陳情、請願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學院得不予處理,但應予
    登記,以利查考:
(一)無具體內容、未具姓名或住址者。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三)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匿名虛
      報或不實者。
民國 102 年 01 月 1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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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人民陳情、請願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所得不予處理,但應予登
    記,以利查考:
(一)無具體內容、未具姓名或住址者。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三)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匿名虛
      報或不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