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人民陳情、請願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學院得不予處理,但應予 登記,以利查考: (一)無具體內容、未具姓名或住址者。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三)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匿名虛 報或不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