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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9
九、各單位對於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確實依本法第五條規定
    為之。遇有疑義者,應提請本小組研議。
民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訂定
9
九、各單位對於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確實依本法第五條規定
    為之。遇有疑義者,應提請本小組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