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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20
二十、當事人依本法第十條規定提出之請求,本部應於十五日內為准駁之
      決定。
      前項准駁決定期間,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十五日,並
      應將其原因以書面通知請求人。
      當事人閱覽其個人資料,應由承辦單位派員陪同為之。
民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訂定
20
二十、當事人依本法第十條規定提出之請求,本部應於十五日內為准駁之
      決定。
      前項准駁決定期間,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十五日,並
      應將其原因以書面通知請求人。
      當事人閱覽其個人資料,應由承辦單位派員陪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