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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18
十八、本部遇有本法第十二條所定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
      害情事者,經查明後,應由資料外洩單位以適當方式儘速通知當事
      人。
民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訂定
18
十八、本部遇有本法第十二條所定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
      害情事者,經查明後,應由資料外洩單位以適當方式儘速通知當事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