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外役分監受刑人返家探視應遵守事項 6
六、如遇天災、事變、疾病住院治療或隔離、回監時遇車輛事故或有其他
    不可抗力等因素,無法按時回監者,應先以電話報告本監(本監聯絡
    電話:○四-二三八四○九三六轉三七一),由本監另行指定回監期
    日,回監後應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6
六、如遇天災、事變、疾病住院治療或隔離、回監時遇車輛事故或有其他
    不可抗力等因素,無法按時回監者,應先以電話報告本監(本監聯絡
    電話:○四-二三八四○九三六轉三七一),由本監另行指定回監期
    日,回監後應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
民國 107 年 10 月 04 日修正
6
六、如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因疾病住院治療或隔離、回監時遇車
    輛事故等因素,而無法按時回監者,應以電話報告本監(本監聯絡電
    話:○四-二三八四○九三六轉三七一),並先口頭申請延期,由本
    監另行指定回監期日。
民國 101 年 09 月 18 日訂定
6
六、如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因疾病住院治療或隔離、回監時遇車
    輛事故等因素,而無法按時回監者,應以電話報告本監(本監聯絡電
    話:04-23840936  轉 324),並先口頭申請延期,由本監另行指定
    回監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