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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監視系統影像調閱作業要點 9
九、各申請單位對所複製錄影畫面內容,如外洩為營利、徵信或其他不正
    當使用者,除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若涉有民事責任,概依法自行負責
    賠償。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