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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監視系統影像調閱作業要點 5
五、本分署以外機關(構)因公務需要閱覽錄影監視影像內容者,應以公
    函或填具「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監視系統影像調閱申請表」(
    如附件 1),敘明事由及用途向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經首長核可後,
    方得調閱。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