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分署以外機關(構)因公務需要閱覽錄影監視影像內容者,應以公 函或填具「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監視系統影像調閱申請表」( 如附件 1),敘明事由及用途向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經首長核可後, 方得調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