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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社團活動實施須知 6
六、學員社團社長由全體社員選舉產生,任期至結訓止,但教輔人員認有 不適任者,得另行改選;副社長及秘書由社長指派之,以上幹部皆不 能同時兼任其他社團幹部。
民國 101 年 02 月 24 日訂定
6
六、學員社團社長由全體社員選舉產生,任期至結訓止,但教輔人員認有 不適任者,得另行改選;副社長及秘書由社長指派之,以上幹部皆不 能同時兼任其他社團幹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