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社團活動實施須知 6
六、學員社團社長由全體社員選舉產生,任期至結訓止,但教輔人員認有
    不適任者,得另行改選;副社長及秘書由社長指派之,以上幹部皆不
    能同時兼任其他社團幹部。
民國 101 年 02 月 24 日訂定
6
六、學員社團社長由全體社員選舉產生,任期至結訓止,但教輔人員認有
    不適任者,得另行改選;副社長及秘書由社長指派之,以上幹部皆不
    能同時兼任其他社團幹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