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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社團活動實施須知
廢止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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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學員社團社長由全體社員選舉產生,任期至結訓止,但教輔人員認有
    不適任者,得另行改選;副社長及秘書由社長指派之,以上幹部皆不
    能同時兼任其他社團幹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