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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社團活動實施須知 14
十四、每位學員參加一社團為原則,每週三社團結束後,於翌日午前社長
      將社員上、下課點名結果及學員上課情形等紀錄如附件四送交教輔
      人員。
民國 101 年 02 月 24 日訂定
14
十四、每位學員參加一社團為原則,每週三社團結束後,於翌日午前社長
      將社員上、下課點名結果及學員上課情形等紀錄如附件四送交教輔
      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