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社團活動實施須知 14
十四、每位學員參加一社團為原則,每週三社團結束後,於翌日午前社長 將社員上、下課點名結果及學員上課情形等紀錄如附件四送交教輔 人員。
民國 101 年 02 月 24 日訂定
14
十四、每位學員參加一社團為原則,每週三社團結束後,於翌日午前社長 將社員上、下課點名結果及學員上課情形等紀錄如附件四送交教輔 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