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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戒治及觀察勒戒費用收取作業規定 4
四、受戒治人及受觀察勒戒人在所期間因特殊情事消費,如需動用保管所
    預留戒治及勒戒費用時,應提出申請並經長官核准。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