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6 11:1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戒治及觀察勒戒費用收取作業規定 4
四、受戒治人及受觀察勒戒人在所期間因特殊情事消費,如需動用保管所
    預留戒治及勒戒費用時,應提出申請並經長官核准。
無資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