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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11
十一、下列物品不得歸檔:
  (一)現金、有價證券及其他貴重物品。
  (二)司法訴訟有關物證。
  (三)流質、氣體、易燃品、管制物品或其他危及人身與公共安全之物
        品。
  (四)易變質而不適長期保存之物品。歸檔案件有上列物品時,檔案室
        應於歸檔清單備註欄內註記「不得歸檔」,並退回承辦單位處理
        。
民國 100 年 07 月 21 日訂定
11
十一、下列物品不得歸檔:
  (一)現金、有價證券及其他貴重物品。
  (二)司法訴訟有關物證。
  (三)流質、氣體、易燃品、管制物品或其他危及人身與公共安全之物
        品。
  (四)易變質而不適長期保存之物品。歸檔案件有上列物品時,檔案室
        應於歸檔清單備註欄內註記「不得歸檔」,並退回承辦單位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