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下列物品不得歸檔: (一)現金、有價證券及其他貴重物品。 (二)司法訴訟有關物證。 (三)流質、氣體、易燃品、管制物品或其他危及人身與公共安全之物 品。 (四)易變質而不適長期保存之物品。歸檔案件有上列物品時,檔案室 應於歸檔清單備註欄內註記「不得歸檔」,並退回承辦單位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