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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遴選檢察官派駐法務部廉政署辦理肅貪業務要點 5
五、派駐檢察官之派駐期間為三年,必要時得酌予延長或縮短,延長期間
    不得逾三年。
民國 103 年 07 月 24 日修正
5
五、派駐檢察官之派駐期間為三年,必要時得酌予延長或縮短,延長期間
    不得逾三年。
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訂定
5
五、派駐檢察官之派駐期間為二年,必要時得酌予延長或縮短,惟延長期
    間不得逾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