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規範法務部矯正署(以下簡稱本署)受訓人員辦理成績複查之申請 期限及相關程序等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一、法務部矯正署綜合規劃組人力培育科(以下簡稱本署人力培育科)為 使受訓學員對於辦理補考及成績複查事項規定,特定本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