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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辦理被告性行考核注意事項 8
八、性行考核表應於被告出所後,隨調查分類資料移交總務科,併入該被
    告之身分簿歸檔。
民國 100 年 04 月 1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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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性行考核表應於被告出所後,隨調查分類資料移交總務科,併入該被
    告之身分簿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