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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9
九、收容人不服管教人員之處分或對管教措施表示異議時,袛許個人名義
    申訴,不得邀約多人聯名,否則不予受理。在申訴未決定前,不得因
    申訴而停止其處分。
民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修正
9
九、收容人不服管教人員之處分或對管教措施表示異議時,袛許個人名義
    申訴,不得邀約多人聯名,否則不予受理。在申訴未決定前,不得因
    申訴而停止其處分。
民國 100 年 03 月 03 日訂定
9
九、收容人不服管教人員之處分或對管教措施表示異議時,袛許個人名義
    申訴,不得邀約多人聯名,否則不予受理。在申訴未決定前,不得因
    申訴而停止其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