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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試務須知 7
七、受訓人員應自行檢查試題及試卷上之學號、測驗名稱及訓練班別等有
    無錯誤,如發現不符,應即告知監考人員處理。
民國 104 年 12 月 0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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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學員應自行檢查題目(答題)卷(卡)上之學號、測驗名稱及訓練班
    別等有無錯誤,如發現不符,應即告知監考人員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