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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自我介紹實施須知 2
二、自我介紹之舉行,應於每班期開班後由本署人力培育科訂定時間,以
    班為單位舉行之。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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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我介紹之舉行,應於每班期開班後由本署人力培育科訂定時間,以
    班為單位舉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