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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自我介紹實施須知
廢止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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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我介紹之舉行,應於每班期開班後由本署人力培育科訂定時間,以
    班為單位舉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