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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生活教育座談會實施須知 4
四、作法:
(一)列入各四週以上班期課程,訂定舉辦之時間地點。
(二)檢討與建議內容應針對生活教育之範圍,列舉具體事實,坦誠地提
      供積極意見,避免消極空泛言論。
(三)以受訓人員自由發言為原則,必要時得按學號依次普遍發言。
(四)如有重要或有價值之意見未能陳述完畢,得以書面補充之。
(五)如遇重大問題,難以解釋時應專案報請上級答覆。
(六)紀錄應於會後儘速將資料整理完畢,送本署人力培育科層轉。
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修正
4
四、作法:
(一)列入各四週以上班期課程,訂定舉辦之時間地點。
(二)檢討與建議內容應針對生活教育之範圍,列舉具體事實,坦誠地提
      供積極意見,避免消極空泛言論。
(三)以人人均能自動爭取發言為原則,必要時得按學號依次普遍發言。
(四)如有重要或有價值之意見未能陳述完畢,得以書面補充之。
(五)如遇重大問題,難以解釋時應專案報請上級答覆。
(六)紀錄應於會後儘速將資料整理完畢,送本署人力培育科層轉。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訂定
4
四、作法:
(一)列入各四週以上班期課程,訂定舉辦之時間地點。
(二)檢討與建議內容應針對生活教育之範圍,列舉具體事實,坦誠地提
      供積極意見,避免消極空泛言論。
(三)以人人均能自動爭取發言為原則,必要時得按學號依次普遍發言。
(四)如有重要或有價值之意見未能陳述完畢,得以書面補充之。
(五)如遇重大問題,難以解釋時應專案報請上級答覆。
(六)紀錄應於會後儘速將資料整理完畢,送本署人力培育科層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