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辦理收容人職業訓練實施要點 8
八、收容人於附設技能訓練中心參加職業訓練期間,應依規定辦理勞工保
    險,相關保險費用由訓練機關全額負擔。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訂定
6
六、收容人於附設技能訓練中心參加技能訓練期間,應依規定辦理勞工保
    險,其自付額部分,由參訓學員自行負擔,並於參訓前先行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