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01:3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辦理收容人技能訓練實施要點 8
八、訓練期間應落實對參訓學員之考核,如有違規或學習成績不佳等情形
    ,應即退訓,並不得再參加其他職類之訓練。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訂定
8
八、訓練期間應落實對參訓學員之考核,如有違規或學習成績不佳等情形
    ,應即退訓,並不得再參加其他職類之訓練。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