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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辦理收容人職業訓練實施要點 7
七、各矯正機關辦理職業訓練,應檢具辦理職類之訓練計畫、課程內容、
    所需經費、師資名冊及學員名冊等,於開辦前十五日陳報本署核准後
    實施。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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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矯正機關辦理技能訓練,應檢具辦理職類之訓練計畫、課程配置表
    、課程內容、所需經費、師資名冊及學員名冊等,於開辦前十五日陳
    報本署核准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