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6 10:17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辦理收容人技能訓練實施要點 7
七、對於教學材料及機具等,應由專人管理並設簿登記,使用完畢後清點 回收。實習成品及餘廢料應依相關規定控管或銷毀,避免參訓學員私 藏滋生不法情事。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訂定
7
七、對於教學材料及機具等,應由專人管理並設簿登記,使用完畢後清點 回收。實習成品及餘廢料應依相關規定控管或銷毀,避免參訓學員私 藏滋生不法情事。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