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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辦理收容人技能訓練實施要點 4
四、遴選時應以具有意願接受技能訓練及就業輔導者為優先考量,如參訓
    人數不足,得視實際情形報由本署核准至其他矯正機關遴選符合條件
    之收容人參訓,遴選後應將名冊陳報本署審核。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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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遴選時應以具有意願接受技能訓練及就業輔導者為優先考量,如參訓
    人數不足,得視實際情形報由本署核准至其他矯正機關遴選符合條件
    之收容人參訓,遴選後應將名冊陳報本署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