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矯正機關對於參加職業訓練收容人,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其遴 選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最近半年內無因妨害機關秩序或安全之行為而受懲罰。 (二)最近二年內無因第十點第一款及第二款情形而退訓。 (三)健康情形適於參訓。
三、各矯正機關對於參加各職類技能訓練收容人,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 ,其遴選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最近半年內無違規紀錄或違規情節輕微經酌免處分者。 (二)結訓後五年內合於報請假釋(免訓、停止執行)要件或期滿出矯正 機關者。但有特殊情形經本署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非隔離犯者。
三、各矯正機關對於參加各職類技能訓練收容人,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 ,其遴選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最近一年內無違規紀錄或違規情節輕微經酌免處分,且無另案未決 者。 (二)身體健康無精神疾病者。 (三)結訓後二年內合於報請假釋(免訓、停止執行)要件或期滿出矯正 機關者。但有特殊情形經本署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非隔離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