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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辦理收容人職業訓練實施要點 2
二、本要點所稱矯正機關,指本署所屬監獄、監獄設置之分監、女監及戒
    治所;所稱收容人,指矯正機關之受刑人、受觀察、勒戒人、受戒治
    人。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