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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辦理收容人技能訓練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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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矯正機關視實際需要,於適當場所辦理技能訓練,並得依職業訓練
    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之有關規定辦理設立職業訓練機構,檢定場地及
    機具設備需經評鑑合格,發給合格證書後,始得辦理相關職類技術士
    技能訓練及檢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