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辦理收容人職業訓練實施要點 13
十三、少年矯正學校學生,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準用本要點第七點、第九
      點及第十二點之規定。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