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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辦理收容人技能訓練實施要點 11
十一、結訓學員於重新配業時,各矯正機關得予以優先配業至相關職類之
      作業場所。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訂定
11
十一、結訓學員於重新配業時,各矯正機關得予以優先配業至相關職類之
      作業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