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辦理收容人寄(送)入飲食物品注意事項 2
二、依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 21 條規定,受戒治人飲食不得送入,但在特
    定節日有送入飲食之必要時,由本所於節日前公告之。
民國 100 年 01 月 24 日訂定
2
二、依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 21 條規定,受戒治人飲食不得送入,但在特
    定節日有送入飲食之必要時,由本所於節日前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