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0.10 04:19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辦理收容人寄(送)入飲食物品注意事項 2
二、依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 21 條規定,受戒治人飲食不得送入,但在特 定節日有送入飲食之必要時,由本所於節日前公告之。
民國 100 年 01 月 24 日訂定
2
二、依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 21 條規定,受戒治人飲食不得送入,但在特 定節日有送入飲食之必要時,由本所於節日前公告之。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