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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辦理收容人寄(送)入飲食物品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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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辦理收容人寄(送)入飲食物品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07 日
2
二、依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 21 條規定,受戒治人飲食不得送入,但在特 定節日有送入飲食之必要時,由本所於節日前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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