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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調查局人員使用戒具應行注意要點 5
五、對象和平接受拘捕後,是否使用戒具,另應審酌下列情形綜合判斷之
    :
(一)對象之精神狀況。
(二)對象身體狀況及相對戒護能力。
(三)所犯罪名之輕重。
(四)所獲證據程度。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