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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調查局人員使用戒具應行注意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2 月 06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調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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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局人員執行職務,為保障執法人員或他人安全,及防範犯罪嫌疑人
    、被告或受刑人逃逸,並基於事實需要,合理使用戒具,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戒具,係指手銬、捕繩二種。
三、本局人員執行職務,使用戒具不得逾越必要程度,並應注意對象之身
    體及名譽。
四、本局人員執行搜索、扣押、逮捕、拘提、借提、留置、解送及其他強
    制措施時,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使用戒具:
(一)有抗拒之行為。
(二)攻擊執行人員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
      行為之虞。
(三)逃亡或有逃亡之虞。
(四)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
    本局人員使用戒具原因消滅後,應即停止使用。
五、對象和平接受拘捕後,是否使用戒具,另應審酌下列情形綜合判斷之
    :
(一)對象之精神狀況。
(二)對象身體狀況及相對戒護能力。
(三)所犯罪名之輕重。
(四)所獲證據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