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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調查局人員使用戒具應行注意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99 年 12 月 06 日
5
五、對象和平接受拘捕後,是否使用戒具,另應審酌下列情形綜合判斷之
    :
(一)對象之精神狀況。
(二)對象身體狀況及相對戒護能力。
(三)所犯罪名之輕重。
(四)所獲證據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