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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律師遠距接見實施要點 11
十一、辯護人未經辦理遠距接見登記者,不得代替或陪同已登記者與收容
      人接見。
民國 99 年 12 月 03 日訂定
11
十一、辯護人未經辦理遠距接見登記者,不得代替或陪同已登記者與收容
      人接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