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基隆看守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
一、臺灣基隆看守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辦理檔案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
    條有關檔案開放應用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民國 99 年 11 月 11 日訂定
1
一、臺灣基隆看守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辦理檔案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
    條有關檔案開放應用事項,特訂定本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