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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基隆看守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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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灣基隆看守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辦理檔案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
    條有關檔案開放應用事項,特訂定本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