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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審查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金支付對象及支用查核作業要點 9
九、審查通過作為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金支付對象之公益團體、地方
    自治團體,應編列名冊。列冊之公益團體,並應在金融機構申設緩起
    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金專用帳戶,並將該金融機構、帳戶名稱及帳號
    等陳報本署。
民國 10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9
九、審查通過作為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金支付對象之公益團體、地方
    自治團體,應編列名冊。列冊之公益團體,並應在金融機構申設緩起
    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金專用帳戶,並將該金融機構、帳戶名稱及帳號
    等陳報本署。
民國 99 年 11 月 09 日訂定
9
九、審查通過作為緩起訴處分金支付對象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應
    編列名冊。列冊之公益團體,並應在金融機構申設緩起訴處分金專用
    帳戶,並將該金融機構、帳戶名稱及帳號等陳報本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