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審查通過作為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金支付對象之公益團體、地方 自治團體,應編列名冊。列冊之公益團體,並應在金融機構申設緩起 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金專用帳戶,並將該金融機構、帳戶名稱及帳號 等陳報本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