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分署之檔案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 於申請書載明其事由,並簽署切結書,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送 達本分署,經審核後辦理之。
二、本分署之檔案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 於申請書載明其事由,並簽署切結書,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送 達本處,經審核後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