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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檔案應用申請作業要點 12
十二、業務單位承辦人員為審核檔案應用之申請借調或閱覽檔案原件時,
      應填具調案單並完成下列程序後,向本分署檔案室提出申請:
  (一)本分署人員借調之案件為個人承辦業務時,其調案單須經該單位
        主管核准。
  (二)本分署人員借調之案件為非主管業務時,應先經該單位主管核章
        後,送會承辦業務主管同意,或簽本分署權責主管核准。
  (三)他機關借調或依法調用檔案時,應由業務單位依來函簽報本分署
        權責主管核准後填具調案單。
民國 99 年 03 月 18 日訂定
12
十二、業務單位承辦人員為審核檔案應用之申請借調或閱覽檔案原件時,
      應填具調案單並完成下列程序後,向本分署檔案室提出申請:
      1.本分署人員借調之案件為個人承辦業務時,其調案單須經該單位
        主管核准。
      2.本分署人員借調之案件為非主管業務時,應先經該單位主管核章
        後,送會承辦業務主管同意,或簽本分署權責主管核准。
      3.他機關借調或依法調用檔案時,應由業務單位依來函簽報本分署
        權責主管核准後填具調案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