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業務單位承辦人員為審核檔案應用之申請借調或閱覽檔案原件時, 應填具調案單並完成下列程序後,向本分署檔案室提出申請: (一)本分署人員借調之案件為個人承辦業務時,其調案單須經該單位 主管核准。 (二)本分署人員借調之案件為非主管業務時,應先經該單位主管核章 後,送會承辦業務主管同意,或簽本分署權責主管核准。 (三)他機關借調或依法調用檔案時,應由業務單位依來函簽報本分署 權責主管核准後填具調案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