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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8
八、申請人至本所指定處所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時,應出示審核通知書
    及身分證明文件並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進入檔案閱覽處所。
民國 98 年 10 月 19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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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人至機關指定處所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時,應出示審核通知書
    及身分證明文件並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進入檔案閱覽處所。